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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堯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堯因犯傷害致死,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31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2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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