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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9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98號

聲請人
鄭志中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鄭志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7年5月14日執行羈押,同年8月14日、10月14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擁有眾多槍彈者實為同案被告林家龍,被告僅為賺取介紹費,惡性明顯較低。案情已經明朗,相關事證均已扣押,被告有固定住所,願供相當確實擔保,定期前往派出所報到,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狀,請准具保停止羈押。

三、被告鄭志中經本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認定觸犯共同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已經於107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同年月22日由檢察官執行,已脫離本院訴訟繫屬,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9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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