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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7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7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鍾子崴(原名鍾小燕)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鍾子崴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O四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四號案件於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一O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訴第三審,為使上訴法院瞭解聲請人過去於法庭活動狀態之需要,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交付民國106年11月15日、107年1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配合上開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同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將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鍾子崴之聲請意旨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106年11月15日、107年1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1份。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則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7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