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惠琳戴嘉清劉為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忠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忠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及強制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忠一因偽造文書及強制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皆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依前揭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