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忠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忠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及強制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忠一因偽造文書及強制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皆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依前揭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