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江振義黃玉婷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戴鳳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7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戴鳳斌所犯竊盜共13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受刑人對本院107年12月7 日所為上述各罪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