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戴鳳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7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戴鳳斌所犯竊盜共13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受刑人對本院107年12月7 日所為上述各罪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