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卓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卓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卓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0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