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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周政達黃惠敏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榮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榮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標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有多次施用毒品及竊盜之前科紀錄,仍不知悛悔,再行竊盜及施用毒品,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受刑人黃榮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得易科) │有期徒刑3 月( 得易科) │├────┼───────────┼───────────┤│犯罪日期│104 年 7月10日 │104 年9 月5 日警方採尿││ │ │前回溯96小時內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9748號 │字第4922號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106 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2061號││實├──┼───────────┼───────────┤│審│判決│106年8月11日 │106年11月21日 ││ │日期│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106 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2061號││決├──┼───────────┼───────────┤│ │確定│106年9月 4日 │106年11月21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