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孟繁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孟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繁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7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