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9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各編號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104 年度上訴字第813 號」;編號1 、3 、6 、8 、9 之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民國「104 年8 月31日」;附表編號1 、3 、6 、8 、9 備註欄之執行案號,均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更助字第548 號」;附表編號2 、4 、5 、7 備註欄之執行案號,均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更助字第547 號」),業已分別確定在案,且原確定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撤緩字第73號、本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抗字第61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書在卷可按,自應執行原宣告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6 、8 、9 乃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4 、5 、7 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9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自簽名之刑事聲請狀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 、7 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1日 │├────┼───────────┼───────────┼───────────┤│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2476號等 │2476號等 │2476號等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實├──┼───────────┼───────────┼───────────┤│審│判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判├──┼───────────┼───────────┼───────────┤│決│確定│104年8月31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8月3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 │字第548號 │字第547號 │字第548號 ││ │(編號1 、3 、6 、8 、│(編號2 、4 、5 、7 所│ ││ │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 ││ │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刑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 ││ │,緩刑5 年) │年)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103年3月12日 │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9日 │├────┼───────────┼───────────┼───────────┤│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2476號等 │2476號等 │2476號等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事├──┼───────────┼───────────┼───────────┤│實│判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審│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判├──┼───────────┼───────────┼───────────┤│決│確定│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8月3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 │字第547號 │字第547號 │字第548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4日 │├────┼───────────┼───────────┼───────────┤│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2476號等 │2476號等 │2476號等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實├──┼───────────┼───────────┼───────────┤│審│判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判├──┼───────────┼───────────┼───────────┤│決│確定│104年9月25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助 ││ │字第547號 │字第548號 │字第54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