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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方慈黃潔茹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曰

受判決人  周子瑞

      游玉慧

      王正清

      周弘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5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4月10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9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有「刑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乃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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