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子曰
受判決人 周子瑞
游玉慧
王正清
周弘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5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4月10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9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有「刑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乃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