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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4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許仕楓廖建瑜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47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呂秋育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劉孟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48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秋育雖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提出刑事再審狀,對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4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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