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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8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8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
傅錦城
被告
羅美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以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為告訴人,並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依上揭規定無提起再審之權。其為受判決人即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8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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