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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方慈林庚棟黃潔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琇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34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聲請人除另行依法聲請再審外,關於此種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琇雲對其犯過失傷害案件之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4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僅有再審聲請狀,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5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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