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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55號

再審聲請人 邱錫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5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