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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壽嵩廖紋妤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87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胡聿均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27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71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參照)。經查:本件(下稱本案)聲請意旨貳部分,再審聲請人前已執為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惟因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及無再審理由,而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再字第253號(下稱前案)裁定駁回確定(參照:①本案貳、部分與前案理由㈡部分相符;②本案貳、部分與前案理由㈠、⒈部分相符;③本案貳、部分與前案理由㈠、⒉部分相符),有該裁定可佐,再審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均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顯係違背法定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再審之聲請,既應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即屬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8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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