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5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徐鈺量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02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判決人徐鈺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98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宣告沒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902號判決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於107年1月12日提出聲請再審狀及答辯狀函,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0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未附具前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於法未合,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