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吳炳桂黃紹紘何俏美
  •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 原告
    蔡瑋宸
  • 被告
    張宗麟(原名:張志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蔡瑋宸 送達代收人 李惠美 被   告 張宗麟(原名張志偉) 吳佳修 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16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