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蔡瑋宸 送達代收人 李惠美 被 告 張宗麟(原名張志偉) 吳佳修 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16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