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蔡瑋宸
- 送達代收人
- 李惠美
- 被告
- 張宗麟(原名張志偉)
- 被告
- 吳佳修
- 被告
- 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福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16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