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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炳桂黃紹紘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蔡瑋宸
送達代收人
李惠美
被告
張宗麟(原名張志偉)
被告
吳佳修
被告
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166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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