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宋松璟
- 法定代理人吳俊德
- 原告郭富仁
- 被告楊啟烱、台北市成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郭富仁 王錦雀 被 告 楊啟烱 朱欣鈴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台北市成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成功計程車合作社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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