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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郭富仁
原告
王錦雀
被告
楊啟烱
被告
朱欣鈴
被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告
台北市成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成功計程車合作社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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