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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張惠立柯姿佐游士珺
  • 法定代理人
    薛再發、王愛華、張峻銘

  • 原告
    富立發興業有限公司法人寶通興業有限公司法人王尊文
  • 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何益國袁國章何燿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富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再發 原   告 寶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華 原   告 王尊文 顧霖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益國 被   告 袁國章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被   告 何燿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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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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