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 當事人黃耀弘、楊育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黃耀弘 黃耀德 黃春榮 黃賴秋香 賴如文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輝 被 告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3月22日、4 月25日先後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6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依照上述說明,顯並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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