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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黃耀弘
原告
黃耀德
原告
黃春榮
原告
黃賴秋香
原告
賴如文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輝
被告
楊育昌
被告
邱雅文
被告
廖偉先
被告
劉智捷
被告
楊捷順
被告
林秉璋
被告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3月22日、4月25日先後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6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述說明,顯並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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