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黃耀弘
- 原告
- 黃耀德
- 原告
- 黃春榮
- 原告
- 黃賴秋香
- 原告
- 賴如文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輝
- 被告
- 楊育昌
- 被告
- 邱雅文
- 被告
- 廖偉先
- 被告
- 劉智捷
- 被告
- 楊捷順
- 被告
- 林秉璋
- 被告
-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楊育昌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3月22日、4月25日先後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6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述說明,顯並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