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廖貞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上易字第605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兩人)(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廖貞貴一人,聲明記載被告兩人應係誤載)應將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帳冊暨公司大小印鑑章等物交付給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新台幣1,679,161,860 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 ㈠、被告於2017年8 月4 日經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裁定解除負責人及監察人職務後,本應依法將保管之王道公司財務報表、帳冊、大、小印鑑章及現金等財物移交予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卻基於侵占之故意拒不移交,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無法向國稅局申報,且無法執行公司業務,實質上已使公司癱瘓,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前揭財物交付予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 ㈡、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自訴人)因被告之侵占、背信等犯罪行為,受有新台幣1,679,161,860元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以106 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即刑案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