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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程萬遠
被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被告
陳束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事實

甲、原告訴之聲明:

一、先位聲明:

㈠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86萬1622元整,及自前訴訟100年12月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100年12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之聲明狀等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備位聲明:

㈠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86萬1622元整,及按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自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之前5 年開始計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得為假執行。

三、事實之陳述:引用自訴狀、追加自訴狀、補充自訴狀等及其內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依上開說明,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諭知,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