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程萬遠
- 被告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束學
- 被告
- 陳束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事實
甲、原告訴之聲明:
一、先位聲明:
㈠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86萬1622元整,及自前訴訟100年12月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100年12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之聲明狀等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備位聲明:
㈠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86萬1622元整,及按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自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之前5 年開始計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得為假執行。
三、事實之陳述:引用自訴狀、追加自訴狀、補充自訴狀等及其內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9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依上開說明,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諭知,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