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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妨害信用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信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李志建妨害信用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自字第33號判決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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