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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孫惠琳吳冠霆戴嘉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 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

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被告高新等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新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係以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名義而為,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案件已進行多次準備程序,並已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進行言詞辯論,財產所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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