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 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
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被告高新等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新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係以馥貴生技美食有限公司名義而為,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案件已進行多次準備程序,並已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進行言詞辯論,財產所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