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第 三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增昌 第 三 人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禹策 第 三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志明 第 三 人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俊龍 本院受理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被告鄧文聰等違反保險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鄧文聰因違反保險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合併量處有期徒刑26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7億5,000萬元,另諭知犯罪所得1億9,384萬1,493.19美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裁定扣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係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信託登記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附表編號6土地,係富翔開發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翔公司)信託登記予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置地公司),有土地建物查詢登記、不動產信託契約在卷可憑。倘被告鄧文聰有罪判決確定,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 包括富創公司、新光銀行、富翔公司、中華置地公司取得之土地。而富創公司、新光銀行、富翔公司、中華置地公司雖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亦未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富創公司、新光銀行、富翔公司、中華置地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案件,已訂108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刑事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開參與人 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附表 ┌──┬─────┬─────┬─────┬─────┬──────┐ │編號│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委託人 │ │ │ │ │ │(受託人) │ │ ├──┼─────┼─────┼─────┼─────┼──────┤ │1 │臺北市信義│1,478 平方│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公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地號│447.095坪)│ │有限公司 │ │ ├──┼─────┼─────┼─────┼─────┼──────┤ │2 │臺北市信義│267 平方公│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1 │80.7675坪)│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3 │臺北市信義│3,038 平方│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公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7 │918.995坪)│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4 │臺北市信義│296 平方公│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8 │89.54 坪) │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5 │臺北市信義│54平方公尺│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 約16.335│(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9 │坪) │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6 │臺北市信義│502 平方公│全部 │中華置地股│富翔開發國際│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39之7 │151.855坪)│ │ │ │ │ │地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