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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違反保險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淑惠張江澤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第三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增昌
第三人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禹策
第三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志明
第三人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俊龍

本院受理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被告鄧文聰等違反保險法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鄧文聰因違反保險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判決合併量處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億5,000萬元,另諭知犯罪所得1億9,384萬1,493.19美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裁定扣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係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信託登記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附表編號6土地,係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翔公司)信託登記予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置地公司),有土地建物查詢登記、不動產信託契約在卷可憑。倘被告鄧文聰有罪判決確定,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富創公司、新光銀行、富翔公司、中華置地公司取得之土地。而富創公司、新光銀行、富翔公司、中華置地公司雖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亦未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富創公司、新光銀行、富翔公司、中華置地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案件,已訂108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刑事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開參與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委託人      │
│    │          │          │          │(受託人)  │            │
├──┼─────┼─────┼─────┼─────┼──────┤
│1   │臺北市信義│1,478 平方│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公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地號│447.095坪)│          │有限公司  │            │
├──┼─────┼─────┼─────┼─────┼──────┤
│2   │臺北市信義│267 平方公│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1 │80.7675坪)│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3   │臺北市信義│3,038 平方│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公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7 │918.995坪)│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4   │臺北市信義│296 平方公│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8 │89.54 坪) │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5   │臺北市信義│54平方公尺│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 約16.335│(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9 │坪)       │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6   │臺北市信義│502 平方公│全部      │中華置地股│富翔開發國際│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39之7 │151.855坪)│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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