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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陳如玲

上 訴 人即

被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劉仁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金龍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金龍前經本院認定犯證券交易法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代第三審羈押),於108年3月11日經以2億元具保停止羈押,嗣於同年12月24日因具保人退保經本院准許而再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併計107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1日之羈押期日,自108年12月24日再執行羈押起,於108年12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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