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許金龍
- 選任辯護人
- 絲漢德律師
劉仁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金龍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金龍前經本院認定犯證券交易法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代第三審羈押),於108年3月11日經以2億元具保停止羈押,嗣於同年12月24日因具保人退保經本院准許而再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併計107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1日之羈押期日,自108年12月24日再執行羈押起,於108年12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