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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呂寧莉

原告
葉翠鳳
原告
葉翠蓮
原告
曾益堂
原告
黃美琳
原告
紀芳芝
原告
鄭春琴
原告
余崇偉
原告
陳信捷
原告
曾昱淳
原告
許永昕
原告
潘喬瑛
原告
上11人共同選許哲嘉律師
原告
任訴訟代理人
原告
王秋萍
原告
李梅香
原告
林小芳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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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代表人
游阿昆
被告
鄭永銘

張光樑

蘇俞綸

魏廷伃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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