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曾淑華王美玲俞秀美

  • 被告
    楊梵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942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梵孛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 易字第996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1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梵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梵孛係國立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副教授,於民國102年間,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改 制為科技部)「以磁振造影探索大學生對英語譬喻句之理解」(計畫編號:000-0000-H-007-048)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知悉亞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亞特公司)及依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依賞公司)係販售服飾,從未販售光碟片、筆記本、文件夾及修正帶等文具用品,竟於102年3月起至同年7月間,自亞特公司、依賞公司取得如附表所示購買服 飾之統一發票後,因發票上僅載有商品編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發票上虛偽填載如附表所示文字,表示係購買文具用品而取得之單據,並將該等發票交予不知情之助理王雨薇,王雨薇再將之黏貼在支出憑證粘存單,據以向國立清華大學核銷上開研究計畫經費,經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102年4月19日、同年8月1日核撥共新臺幣(下同)1 萬4,411元至被告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所申設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罪嫌,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依前開說明,毋庸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且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已明定主觀犯意限於「明知」之直接故意,則行為人縱出於不確定故意,而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自難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楊梵孛於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王雨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亞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亞特公司)人員蔡宗倫、依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依賞公司)人員劉佳蓁於調詢中之證述、國立清華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國立清華大學107年7月24日清人字第1079004384號函各1份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 決否認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本案時間經過已久,伊實在無法確認附表所示發票來源是誰提出的,但不是伊去亞特公司或依賞公司購買衣服後取得之發票,因為伊是交由研究生、工讀生自行找受試者受測,並自行購買禮品贈送予受試者,附表所示發票可能係由研究生或工讀生交付給伊,伊不清楚詳細購買品項,所以信任並依據王品薇或研究生、工讀生告知的購買品項來記載在發票上,伊沒有確實核對發票上詳細品項,雖然有疏失,但絕對沒有明知為不實事項仍予登載之故意,附表所示發票顯示為購買衣服,可能是用來作為參與計畫受試者之禮品,屬研究支出,伊不需要用不法方式,來賺這區區1萬多元,伊沒有 詐欺取財之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為外國語文系副教授,不擅長財務數字,於會計報帳流程細節及系統相關操作均不嫻熟,因此另聘請專職之行政助理處理會計採購、報帳等業務,亦交予行政助理零用金,做為助理及其他研究生、工讀生採購之用,本案研究計畫受試者為大學生,可能經由研究生或工讀生等同學介紹而受試,進而購買衣服等禮品贈送受試者之狀況,因發票來源眾多,發票上若無記載品項,皆須詢問各工讀生、研究生,再由被告簽認,因此被告對於發票內填載之品項未能完全掌握,但因信任研究生、工讀生而填載品項,並非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不應以填載品項與發票實際購買品項歧異,即推論被告主觀上有明知為不實事項之直接故意或詐欺取財之犯意,況被告自101年至107年間有主持10幾個研究計畫,這些計畫包含幾千個發票品項,經調查局一一查證後,才查到附表所示6張發票 記載品項不符,被告如有詐欺取財之犯意,不可能只詐取這區區1萬餘元,且附表所示發票上均有清華大學統編,顯然 係為向清華大學報帳所用,確實可能係研究生、工讀生買給受試者之禮品發票,再提供予被告向清華大學核銷,亦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五、經查 ㈠被告為清華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副教授,於102年間擔任「以磁 振造影探索大學生對英語譬喻句之理解」(計畫編號:000-0000-H-007-048)專題研究計畫(下稱系爭計畫)主持人,又附表所示之發票實際購買品項為服飾,然被告於附表所示發票上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品項並簽名,復將該等發票交予平日負責報帳之王雨薇,王雨薇再將上開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據以向國立清華大學核銷上開研究計畫經費,經辦人員因而陸續於102年4月19日、同年8月1日核撥合計14,411元至被告前揭帳戶內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王雨薇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人即亞特公司人員蔡忠倫、證人即依賞公司人員劉佳蓁於調詢中之證述附卷可佐(107年度 偵字第7914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61 、163-164、171-172 頁、第125-127頁、第131-132頁、原審卷第200-206頁), 復有清華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3紙(傳票編號:第42號、第62號、第63號)暨其上填貼之附表所示發票6紙、附表編號4 所示發票銷貨明細1份、清華大學107年7月24日清人字第10790043834號函1份在卷可參(偵查卷第143-145頁、147頁、 第14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於 附表所示發票上填載與實際購買品項不符之事項,並持登載不實事項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向清華大學核銷經費,因而取得款項合計14,411元之客觀事實,尚不足逕認被告主觀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及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 ㈡證人王雨薇於107年6月19日調詢中證稱:附表所示單據都是被告拿給伊報銷經費使用,被告拿發票給伊時表示該等發票大部分都是購買文具,因為單據上沒有載明品名,所以被告會在單據上書寫項目名稱及簽名;發票都是被告提供的,購買物品應該如被告於發票上所寫,包括筆記本、拉鍊文件夾、光碟片、修正帶等、文具收納盒、原子筆組等文具用品,這些文具都是被告自行購買的等語(偵查卷第72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附表所示發票都是被告拿給伊的,被告拿發票給伊時會說這是這個計畫所用的文具用品等語(原審卷第202-203頁),固一致證稱附表所示發票係由被告交付, 且被告於交付時表明係購買文具用品等語,然證人王雨薇於偵查中證稱:若研究室需要買文具,伊就會自己取得發票,不可能要被告自己去買文具等語在卷(偵查卷第171頁), 已與其前揭證述被告會自行購買文具用品並提供附表所示發票予證人王雨薇報帳等語,互有矛盾,加以證人王雨薇上揭於107年間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已達5年之久,衡情,一般人記憶常隨時間經過而模糊,此由證人王雨薇於偵查中陳明其已不記得系爭計畫研究內容為何(偵查卷第164頁),另於 原審審理中就系爭計畫由何人與受試者接觸去做實驗、有無送研究對象禮品、有無接觸受試者等節,均為沒有印象、不記得等語回覆(原審卷第207頁、第213頁),顯示其確實有因時間經過而對系爭計畫執行過程記憶模糊之情況,又系爭計畫核銷發票並非全部均由被告提供予證人王雨薇一節,亦據證人王雨薇於偵查及原審中證稱:印象中大部分發票都是被告交給伊的等語明確(偵查卷第171頁、原審卷第213頁),然證人王雨薇竟仍能確認附表所示發票均為被告提供,甚至記得被告交付發票時,有向其陳述是購買系爭計畫之文具用品等細節,已有悖於常情,則證人王雨薇上揭於調詢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是否為其基於系爭計畫大部分發票均由被告提供,且被告確有於發票上記載附表所示文具品項之結論,而推論證述附表所示發票係由被告提供,且被告於交付時確有表示係購買文具等節,則證人王雨薇上揭證述實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況證人王雨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有無其他同學會拿發票給被告?)伊不清楚,因為不一定會在伊面前拿等語(原審卷第210頁),則縱依證人王雨薇上開 證述認定附表所示發票均為被告所交付,其亦無法確認附表所示發票是否為系爭計畫其他研究助理、工讀生提出予被告及其等告知購買品項內容等節,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附表所示發票係被告前往亞特公司、依賞公司消費購買衣物所取得,自難僅以被告填載品項與發票實際購買品項歧異,即認被告已明知附表所示發票係購買衣服,仍於發票上記載文具等品項,而有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 ㈢附表所示發票僅有營業公司名稱、地址、公司編號及價金等內容,並無關於購買品項之記載,此有發票6紙在卷可憑( 偵查卷第143至145頁),又依營業公司「亞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依賞企業有限公司」名稱上,無從查知其販售物品為何,衡以被告為系爭計畫主持人,不可能事必躬親,一手包辦所有購買品項,又當時被告之研究室除聘任王雨薇為專任研究助理外,尚有博士後研究員、大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等成員,業據證人王雨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參(原審卷第201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亦供陳:研究室有2、30個學生,工讀生也要幫忙做實驗等語(原審卷第225頁),則參 與系爭計畫之研究助理不止證人王雨薇,其餘研究助理等因辦理系爭計畫有所支出,因而交付發票予被告供其核銷經費,應在常理之中,被告陳稱因信任研究生、工讀生交付之發票及告知購買品項,因而登載於發票上向清華大學申報核銷等語,信非無據,縱其未確實查核發票購買品項,貿然依交付者所述購買品項登載於發票上,亦屬過失範疇,自難僅以被告填載品項與發票實際購買品項歧異之結果,推論被告主觀上有明知為不實事項仍記載於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直接故意或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㈣系爭計畫核定之經費包含業務費46萬元(含研究人力費36萬元、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10萬元)、研究設備費20萬元、國外差旅費8萬元、管理費8萬1千元,合計82萬1千元,此有系爭計畫經費核定清單1份在卷可憑(原審卷第121頁),則被告主持系爭計畫可提出發票核銷之經費高達82萬餘元,然卻僅有如附表所示6紙發票之記載與實際購買品項不符,金 額合計為1萬4千餘元,佔核定經費比例甚低,倘被告有意以不實發票核銷系爭計畫支出以詐取財物,自不應僅利用區區6紙金額甚低之發票為之,又觀諸附表所示發票上均有買方 之統一編號00000000,證人王雨薇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此係清華大學的統編;伊還有用紅筆畫線;伊會特別交代大家要報帳的話一定要打統編才能核銷經費等語(原審卷第215頁),堪信附表所示發票係在結帳時要求賣家打上清華大學統一編號,預定作為核銷經費所用,已難認附表所示發票全然與系爭計畫無關。再者,被告於調詢時陳稱:該計畫不能購買女裝、T 恤及褲子等衣物,除非這些衣物是受試者特別要求的禮物等語(偵查卷第17頁),證人王雨薇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一定會給受試者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07 頁),則附表所示發票固係用以購買衣物,而與被告登載品項不符,然亦無法排除附表所示發票係用以購買受試者禮品費用之情形,被告持以申報核銷,難認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㈤至證人王雨薇固於偵查中證稱:(問:被告說這計畫執行期間,可能需要購買禮品給受試者,有無這件事?)應該是沒有,就算是要買禮品也不會是買衣服該等語(偵查卷第164 頁),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擔任助理期間,曾經買衣服給受試者當禮品嗎?)伊沒有印象有買過衣服等語(原審卷第208頁),依證人王雨薇上揭證述「應該沒有」、 「沒有印象有這件事」等非肯定語句,已顯示其因時間經過,對於系爭計畫執行細節已有記憶模糊之情,上揭證述是否可採,已有疑義,況證人王雨薇係於102年2月至8月間擔任 被告專職研究助理,又除王雨薇外,尚有其他研究助理、工讀生參與系爭計畫,此經說明如前,而上開計畫執行期間為101年8月1日至102年11月30日,此有清華大學107年7月24日清人字第1079004384號函可證(偵查卷第149頁),由此可 見,證人王雨薇未全程參與系爭計畫,故難以證人王雨薇上揭證述,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固足認被告於附表所示發票登載不符品項內容,經由王雨薇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向,清華大學申報核銷系爭計畫費用,被告因此獲得14,411元之客觀事實,然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或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或不法所有意圖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六、撤銷改判部分 ㈠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疏未詳酌上情,遽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即有未當。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1.附表所示發票係被告填載如附表所示品項並簽名後,交付證人王雨薇報帳,再由王雨薇將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據以向清華大學申報核銷一節,業據證人王雨薇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而附表所示發票係販售服飾,被告卻於發票上填載拉鍊文件夾等文具品項,顯然與所購得之物品不同,足見被告當然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被告取得購買服飾類之發票卻記載南轅北轍之文具相關品名,且對於筆記本、拉鍊文夾卻能有高達2、3千元之花費,無法提出合理解釋,被告行為顯不合理,原審卻認定被告主觀上無詐欺意圖,論理顯有矛盾。2.附表所示發票係被告購買服飾所取得,被告係知悉倘如實記載品名,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肯定無法通過清華大學准許核銷,遂故意為虛偽記載,使清華大學主計單位誤信其所購買之物屬文具相關物品,而准予核銷,被告主觀上當然有詐欺之故意。3.附表所示發票上打上清華大學統一編號乙節,僅能證明被告於購物時即已預想要將附表所示發票作為計畫核銷之用,並無法證明其購物確與系爭計畫相關,又證人王雨薇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業已證述並無以衣服作為受試者之禮品一節,原判決片面認定證人王雨薇任職僅數月,未全程參與系爭計畫之經費核銷,尚無從據證人王雨薇證述認定系爭計畫並無以衣服作為受試者禮品,其認事顯屬無據等語。惟查,1.本案尚查無證據確認附表所示發票為被告自行消費後提供證人王雨薇申報核銷,此經本院說明如前,檢察官以系爭發票為被告自行消費後,提供予王雨薇申報核銷為立論基礎,認被告明知所記載品項與實際購買物品不符,卻故意記載南轅北轍之文具相關品名,用以申報,而認被告當然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及詐欺取財主觀犯意,顯有違誤。又本案既無從認定附表所示發票為被告親自消費,難認其有明知為不實事項仍登載於業務上做成文書之直接故意,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則縱被告於附表所示發票上填載之文具用品費用高達數千元,似有與常情不符之處,亦僅能認定其有未明確查證發票購買品項與之其記載是否相符之過失,尚難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2.系爭計畫核定之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10萬元,詳如前述,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且需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另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亦明定「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指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原審卷第149頁、 第159頁),則系爭計畫倘有購買禮品贈送受試者之實際需 要與支出,就此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支出,依前揭規定自得申報核銷,檢察官逕認「被告係知悉倘如實記載品名,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肯定無法通過清華大學會計之准許,遂故意為虛偽記載」云云,實屬速斷,無從採認。3.證人王雨薇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固證述並無以衣服作為受試者之禮品等語,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業經說明如前,檢察官仍執詞認依證人王雨薇上揭證述,足認附表所示發票購買之衣物,並非系爭計畫之購買贈送受試者之衣物云云,亦難採認。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均難認有理由。 ㈢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提起上訴,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附表 編號 營業人 發票號碼 填載品項 金額(新臺幣) 1 亞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LT00000000 拉鍊文件夾 3,760 2 同上 LT00000000 筆記本 2,014 3 同上 MR00000000 光碟片 2,353 4 依賞企業有限公司 MR00000000 光碟片、收納盒 2,754 5 亞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P00000000 文具收納盒 500 ×2 =1000 、極細原子筆組 450 ×3 =1350、粉彩中性筆組 325 ×2=650 3,000 6 同上 NP00000000 修正帶×2 53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