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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61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判決在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