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宗倫
- 公設辯護人
-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詐騙方式所載「107年10月13日19時37分許」應更正為「107年10月18日10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詐騙方式所載應為「107年10月18日10時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107年10月13日19時37分許」,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