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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宗和潘翠雪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燊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燊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志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5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8年4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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