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沼丞
- 選任辯護人
- 張寧洲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昱旗」,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董怡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昱旗」,係「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董怡臻」之顯然誤寫,而上開誤寫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