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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11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8年度刑補字第11號

補償聲請人 周斧金

上列補償聲請人因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補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103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但於判決書中記載「102年7月23日北調字第46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甲○○此部分不成立詐欺罪)」,為此請求賠償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六、因死亡或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及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認聲請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人不服聲明上訴,經本院於104年1月22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請求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人不服再聲明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7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嗣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再審,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再字第486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核與前揭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所定得請求國家補償之要件無一相符。聲請人以上開本院判決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為由,請求國家補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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