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2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丁張美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號,中華民國88年1月21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422 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甚明。又聲請再審,應以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而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及第422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丁張美利係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非以確定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依聲請意旨所指為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移轉證明書等土地產權糾紛,並非以確定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