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19號
再審聲請人 張德然
-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62 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17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吳新作無權占用聲請人土地,非法侵入聲請人土地鬧事。證人張皓鈞證述聲請人頭部被吳新作重壓,聲請人起身後才把吳新作推開。請讓聲請人與吳新作對質,依法聲請再審。
二、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 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確定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被告供述、證人吳新作、張顥曨之證言,並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認定聲請人與同案被告張皓鈞共同傷害吳新作;聲請人辯稱遭吳新作毆打,只是要將吳新作推開,並未毆打吳新作之否認辯解,不足採信,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聲請意旨所稱是證人吳新作先行重壓聲請人頭部,然此僅關係吳新作是否涉犯傷害罪嫌,與聲請人自身是否觸犯傷害罪,並無關聯。再審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