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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家溱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99 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9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8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林家溱對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未依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聲請再審程序之規定,是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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