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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4號

被告
蔡興旺
選任辯護人
林更穎律師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107 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興旺(下稱被告)就共犯殺人部分之事實坦承不諱,且於審理中經友人幫助以新臺幣100 萬元賠償被害人許因秀之家屬,犯後態度良好,雖被告於案發之初有逃亡情形,惟經偵、審程序已坦承面對司法,願意接受國法制裁,故被告所犯重罪固有逃避刑責之疑慮,惟上情並非不能以重保、限制出境、出海並向管區警員報到之方式代替,以確認保日後刑事程序之進行,參諸同案被告林家賢、黃煒杰目前均保釋在外,並均能按期到庭審理,被告應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因自身一時魯莽,未經深思熟慮致罹刑典,然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僅在催討債務,與被害人並無怨隙,平日有在做志工,捐贈低收入戶、育幼院物資及生活用品,素行尚可,家中尚有年幼未能年兒子與父母亟待撫育、照養,暨犯後坦承所犯之罪刑,為此深感悔悟,悔不當初,因其自身見識少,間接傷害到他人深感遺憾,為此為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能妥善安排家中年幼兒子及父母之事宜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及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

㈠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原審判決認定之客觀事實,並有卷內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又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依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而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裁定自108 年3 月3 日、5 月3 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㈡聲請人雖以前詞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同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其中所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之法定本刑則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被告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案發後,旋與同案被告林家寶、黃煒杰意圖潛逃出境至新加坡,而於106 年12月1 日,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為警拘提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考量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造成多人死傷,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出境(海)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替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意旨述及被告素行及犯後態度等情,僅係本案量刑斟酌事項,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事由,自無從據為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聲請人憑前詞,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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