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柏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執聲付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3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5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61 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