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允宗(原名洪華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欄所載「106年度上易字第987號」,應更正為「106年度上易字第92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欄所載「106年度上易字第987 號」,係「106 年度上易字第925 號」之顯然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