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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方慈林庚棟廖建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梓恩原名唐健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梓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7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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