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梓恩原名唐健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梓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7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