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畢惠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畢惠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惠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