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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珮慈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珮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珮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