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珮慈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珮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珮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