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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2號

聲請責付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羅郁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勝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責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勝凱准予停止羈押,責付於楊雅帆。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勝凱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羈押。被告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之父癌症伴身,並有一女目前因血癌長期住院化療,為盡孝道及為父責任,請准予責付,被告願定期前往警政單位報到云云。

三、本院審酌被告上開聲請,有被告父親出院病歷報告、細胞報告、檢驗報告,及被告之姊楊雅帆信件可憑,本院電詢楊雅帆,楊雅帆表示無力負擔被告之交保金,但同意為被告之受責付人等語。本院認被告之聲請符合規定,准責付於楊雅帆,由其出具證書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責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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