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曼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曼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曼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20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