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0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鄧彥敦
- 選任辯護人
- 丁中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彥敦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彥敦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准予具保並限制住居,嗣本案經貴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9 號判決無罪,雖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已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11月14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曾於96年6月12日經臺北地院准以具保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及禁止出境迄今,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49號裁定及聲請人之限制出境查詢資料等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有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可稽,則聲請人顯然已無罪確定。按此,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海)處分之原因顯已消滅,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