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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5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芳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星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台上字第39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 年2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5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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