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20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傷害(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 年10月23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各罪犯罪情節、次數,附表4 罪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附表編號3 、4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定應執行刑之內部限制為1 年4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 、2 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將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文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案 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傷害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得易科罰金) │ ( 得易科罰金) │ ( 得易科罰金) ││ │ │ │ │├────┼──────────┼──────────┼──────────┤│犯罪日期│107 年3 月13日晚間8 │107年6月7日 │107年6月11日 ││ │時警方採尿回溯前5 日│ │ ││ │內 │ │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130│107 年度偵字第4460號│107 年度偵字第3603號││ │號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案號│107 年度簡上字第171 │107 年度簡上字第240 │108 年度上易字第468 ││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決│107年10月23日 │108年3月29日 │108年10月23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7 年度簡上字第171 │107 年度簡上字第240 │108 年度上易字第468 ││判│ │號 │號 │號 ││決├──┼──────────┼──────────┼──────────┤│ │確定│107年10月23日 │108年3月29日 │108年10月23日 ││ │日期│ │ │ │└─┴──┴──────────┴──────────┴──────────┘┌────┬───────────┐│編 號│ 4 │├────┼───────────┤│案 由│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得易科罰金) │├────┼───────────┤│犯罪日期│107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603號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案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468 號││事├──┼───────────┤│實│判決│108年10月23日 ││審│日期│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468 號││判├──┼───────────┤│決│確定│108年10月23日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