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古德(原名王文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古德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