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禮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執字第16883、9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禮樹(下稱受刑人)自103年8月26日入監服刑至今,從未出監,應屬初犯,但檢察官106年度執字第16883號執行指揮書卻記載受刑人為累犯,明顯有誤,嚴重影響受刑人在監受到之累進處遇,懇請查明以維受刑人權益。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本件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判決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本判決因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62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1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1年9月間起至102年1月4日止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共23罪,均為累犯,又依刑法第65條第1 項明文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是除無期徒刑外,被告所犯上開2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旨,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前開判決書第25至26頁),嗣上訴最高法院經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34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從而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判決所認定之累犯,簽發本件執行指揮書並勾選「累犯」接續執行,有執行檢察官所簽發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本件檢察官依已確定之有罪裁判指揮執行刑罰,並無不當。受刑人為上開異議之聲明,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侔,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