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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志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志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
│罪    名│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        │傷力槍枝              │關係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1月8月,減為有│                      │
│        │新臺幣10萬元          │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106年11月1日          │94年4月23日           │                      │
├────┼───────────┼───────────┼───────────┤
│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新北地檢 106年度偵緝字│                      │
│年度案號│34604號               │第829號、105年度偵字第│                      │
│        │                      │11717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 │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7年10月31日         │107年11月27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
│判├──┼───────────┼───────────┼───────────┤
│決│確定│107年11月20日         │107年12月21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他字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第3290號              │166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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